“内地与香港判决互认安排”不是新鲜事 —— 针对近期被广泛误解的两地司法执行问题,香港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做出澄清

Meta Era 原创
2023-11-28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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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周由 Meta Era、Techub News 与 Web3Labs 联合举办的 X-Space 上,香港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和香港立法会议员吴杰庄两位重磅嘉宾出席,为市场疑忧做出相关澄清与解读!

文章作者:小惹,Meta Era; Carl,Techub News

文章编辑:Meta Era

近日,香港特区政府刊宪关于《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的相关法院规则及生效日期,引发广泛关注!内地、美国、新加坡等司法管辖区从业者纷纷转发该消息,将香港营造成「不安全」的财富归属地,唱衰抹黑香港。

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及时在社交媒体澄清:当互认安排生效后,内地判决并不会「自动适用」于香港,也不会出现「共享司法信息」的情况。

基于以上情况,由 Meta Era、Techub News 与 Web3Labs 联合举办的线上 X-Space 「司长面对面:香港律政司政策解读&释疑」于 11 月 21 日正式召开,并邀请了香港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和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立法会议员吴杰庄两位重磅嘉宾出席。本场 X-Space 圆满落幕,共达 20K 受众参与其中。

活动伊始,分别来自 Meta Era 与 Techub News 的两位主持人 Vito 与 Alma 首先为在场观众简单介绍了该事件的经过,随后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立法会议员吴杰庄与香港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分别做了背景介绍与事件的具体概述及澄清,本场 X - Space 也由此进入正题。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背景介绍

吴杰庄首先为听众们做了《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的一系列背景介绍 ——

2019 年 1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即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确定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将相互认可与执行符合条件的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

2022 年 4 月 22 日,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刊宪。

2022 年 5 月 4 日,该条例草案被提交至立法会。

2022 年 9 月 28 日,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和副司长张国钧受邀出席相关交流会,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立法委会议员、行业社会各界代表等 70 多人皆参与其中,共同解读有关草案的内容。

2022 年 10 月 26 日,香港立法会完成了三读程序,并通过这一条例草案。

时间来到 2023 年 11 月 10 日,香港特区政府正式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同意《安排》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生效,香港特区律政司也通过宪报刊登方式确认《条例》以及《规则》将于2024 年 1 月 29 日开始实施。特区政府还介绍,预计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会就《安排》的实施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

2023 年 11 月 15 日,《规则》及《生效日期公告》提交至立法会,按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制订。政府将会展开宣传计划,包括跟最高人民法院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研讨会,并将在网站上展开宣传。上述即为这一条例的背景。

针对《条例》误读的澄清

随后,吴杰庄邀请张国钧对公众们可能会被误导的具体条例做出进一步解读和澄清:

该安排将于明年的 1 月 29 号开始运作,既是为了减少当事人重复提出诉讼的情况,也是为了更好地去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但最近我们看到了一些错误的解读,或者一些完全错误的法律概念被传播开来,今天借此机会,我也跟大家说明一下。

谬误 1:有些人说内地的判决会自动适用于香港,香港法院可以根据内地判决直接冻结当事人在香港的资产,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解。

当有关安排生效后,内地的判决并不会自动生效,当事人要按照香港有关安排的要求,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登记有关判决,提出申请之后,香港法院也必须在该判决符合香港条例的要求下才可以发出登记。同时,还必须通知判决另一方当事人,让他考虑是否要按我们的条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废登记的申请。只有登记没有被作废,当事人才可以以内地法院的判决为基础,通过香港法律程序,进一步申请在香港强制执行相关的内地判决。

谬误 2:有些人指出两地机构会共享司法信息。事实上,该安排绝非两地司法机构交换资讯,而是需要有关当事人到另外的司法管辖区法院主动提出申请。

事实上,该安排是符合国际原则的。2008 年,香港就已经跟内地有一个内地判决相互强制执行的条例。香港跟海外的判决也有相关的联动事件,早在 1960 年,香港就已经开始实施涵盖海外地区的判决,其中包括大陆法系的法国、比利时、德国、荷兰,普通法系的新西兰、斯里兰卡等。

另外,有关相互执行的安排,在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都是比较普遍的,这并非香港独有。比如,中国内地与新加坡在 2018 年签订了相关谅解的备忘录,确认新加坡法院可按照普通法原则承认以及执行中国内地法院的判决。在过去的案子中,已有内地法院判决获得新加坡法院批准,并在新加坡执行的。

实际上,现在香港做的有关安排,只是把过去已经有的事情做得更有体系化、更简单,主要是为了化解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不同法律制度所带来的保障法律运行之际的障碍。

观众问答环节

此后,主持人整理了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邀请张国钧向公众们做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解读与科普。

问题 1:《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这一法规的执法主体是怎样的,是否会涉及到跨境执法的问题?

张国钧:该机制绝非两地司法机构跨境执行,也非两地司法机构共享资讯,所以肯定不会出现跨境执法的情况。有关判决的安排运作,并不是内地的判决会在香港自动生效。判决执行方需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申请登记,也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让其考虑是否按条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废登记的申请,香港法院最后会作出独立和公平的裁决,有关的判决安排不会涉及跨境执法的问题。

问题 2:如何看待两地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会给新法规带来哪些挑战?

张国钧: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普通法制度已有悠久的历史,且一直以来得到国际社会的信任,在很多其他司法管辖区,比如英国、加拿大等地的法院也有引用香港法庭的判决。

普通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案例法,高级法庭的判决原则累积下来,对往后法庭的判案均有约束力。普通法案例法的优势所在,即法官可以按照社会的发展,根据不同历史的阶段,把法律原则往后推进,并保持有机的发展。

虚拟资产是否属于个人资产,这是很多不同司法管辖区要面对的问题。香港的法院在最近的一些判决中承认虚拟资产是个人资产之一,这也是香港法庭根据社会不同发展阶段所决定出来的资产的定义。

案例法、普通法是香港法律制度的基础,普通法制度推动香港在大湾区发展,在十四五规划中,香港可以用法律制度跟内地衔接,跟海外其他司法管辖区连接,做好香港跟内地、跟国际的超级联系人的角色。

问题 3:《条例》生效后,公众们担心香港保单、房产等资产可能被执行,无法简单避债,此事应如何理解?

张国钧:这一新的安排在香港的保单和房产资产方面没有特别修改的地方,和过去没有分别。这一安排事关法院判决在内地和香港地区的执行情况,主要看内地民商事判决是否符合法律之下严格的规定,允许其在香港做登记。

问题 4:该法规对于香港保险的“隐蔽性”和“隔离性”有多大影响?

张国钧:是否属于其购买的保单承保范围取决于保单的具体条款,并不属于有关安排和条例可处理的范围。从实际层面来说,这一安排对香港的保险影响是有限的。

问题 5:目前内地暂未出台有关加密货币等资产的完备法律,如果在内地出现有关加密货币的金钱纠纷,尤其是某些可能在内地被认定为违规的行为,对于在香港的当事人来说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类似情况将使用于哪一方的法律?

张国钧: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去处理,过岸的情况不在现在条例处理的范围。

大陆内地法律容许当事人在符合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民商事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以规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香港有判决的事件也可以按照安排申请在内地执行。

同时,香港法院认定加密货币是属于法律下的资产之一,但对加密货币等资产的法律执行程序,这是目前待进一步研究和发展的地方。

问题 6:若在港人员最终被认定需要按照内地判决实施强制执行,则在香港被认定为合法的加密资产是否会成为可执行资产?如果是的话会如何进行执行?

张国钧:各司法管辖区对于加密货币相关的法规政策都不一样,当事人在做相关业务之际,需要提前考量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有关争议的调解地点。如果发生纠纷,需要及时判决资产归属时,当事人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地理位置去考量和规划。

尾声

随着本场 Space 的圆满落幕,我们相信,《安排》和《条例》的实施会为两地司法带来“1+1>2”的综合提升效果。

事实上,《安排》和《条例》的有效实施不仅会给两地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民商事纠纷的选择,也会对更广泛范围的跨境当事人提供丰富多元的诉讼方式选项。随着越来越多此类案件的出现,我们理解也必然会综合持续完善两地对相关跨境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这不仅有利于持续提升两地商事司法的互助互信,也将会综合提升两地法院在国际商事审判领域的声誉和公信力。

至此,再次感谢香港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和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立法会议员吴杰庄两位重磅嘉宾的出席,以及为我们带来的相关法规澄清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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